一、制定背景
為貫徹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等文件精神,進一步規范政府行為,加快法治政府建設進程,根據《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泉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的通知》(泉政規〔2022〕3號)和《晉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晉江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后評估工作制度的通知》(晉政辦明傳〔2022〕35號)等規定,晉江市農業農村局開展2024年度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后評估工作。依據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后評估結果將我局2024年以前制定的部分規范性文件延續2件、廢止4件、宣布失效3件。
二、制定依據
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公平競爭審查條例》、《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泉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的通知》(泉政規〔2022〕3號)和《晉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晉江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后評估工作制度的通知》(晉政辦明傳〔2022〕35號)制定。
三、主要內容
2024年度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包括延續的規范性文件、廢止的規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的規范性文件。
1.延續的規范性文件
《晉江市農業農村局關于印發〈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新增)〉的通知》(晉農〔2022〕68號)于2027年7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止,主要內容是根據《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條例》細化牲畜屠宰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為行使畜禽屠宰監管職責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有利于提高行政執法質量。該《通知》沒有與上位法相沖突,延期的文件內容沒有修改,沒有影響群眾利益。為簡化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同意該《通知》延續使用,延續期限為二年。
2.廢止的規范性文件
第一份《晉江市農業農村局 晉江市財政局 晉江市商務局關于印發〈晉江市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晉農〔2020〕214號)于2020年11月18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4日止,主要內容是明確了晉江市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的標準,該《通知》方案具有較強的合理性,對保障依法實施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政策起到了積極作用。因福建省農業農村廳、福建省發展與改革委員會、福建省財政局已于2024年9月29日聯合印發《福建省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閩農規〔2024〕4號),為對標上級新出臺的文件,同意廢止該《通知》。
第二份《晉江市農業農村局關于印發〈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從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的通知》(晉農〔2021〕113號)于2021年9月30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29日止,主要內容是對不予行政處罰事項、從輕行政處罰事項的行政處罰要求,對事項的違法行為、適用條件、法定依據、配套監管措施做了詳細規定。因我局即將出臺《晉江市農業農村領域包容審慎監管執法四張清單(2024年版)》,同意廢止該《通知》。
第三份《晉江市農業農村局關于印發〈免于行政強制事項清單〉的通知》(晉農〔2022〕55號)于2022年7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止,主要內容是明確了行政強制事項的要求,對事項的行政強制適用條件、法律依據做了詳細規定,有利于提高行政執法質量。因我局即將出臺《晉江市農業農村領域包容審慎監管執法四張清單(2024年版)》,同意廢止該《通知》。
第四份《晉江市農業農村局關于印發〈晉江市農業行政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定〉的通知》(晉農規〔2023〕1號)于2023年3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28日止,主要內容是明確了農業農村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標準,對保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起到了積極作用。因為福建省農業農村廳于2022年12月28日印發《福建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2022 年修訂版)》(閩農規〔2022〕7號),且該《通知》即將于2025年2月28日到期,經總體評估,建議廢止《通知》,重新制定相關文件。
3.宣布失效的規范性文件
第一份《晉江市農業農村局關于印發行政執法責任制度(試行)的通知》(晉農〔2022〕152號)于2022年12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止,主要內容是對農業行政執法科室、行政執法人員的責任要求,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起到了促進作用。該《通知》已到期,因農業農村部于2022年11月22日出臺《農業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辦法 》(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9號),我局開展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及相關活動可按照《農業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同意失效該《通知》。
第二份《晉江市農業農村局關于印發行政處罰聽證制度(試行)的通知》(晉農〔2022〕167號)于2022年12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止,主要內容是明確了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程序,為推動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持續深入發展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該《通知》已到期,因泉州市農業農村局于2024年8月29日出臺《泉州市農業農村局關于印發〈泉州市農業行政執法重大復雜案件集體討論制度〉等四項制度的通知》(泉農綜〔2024〕39號),包含泉州市農業行政處罰聽證制度,同意失效該《通知》。
第三份《晉江市農業農村局關于印發晉江市實施2023年海洋伏季休漁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晉農規〔2023〕2號)于2025年5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16日止,主要內容是明確了海洋伏季休漁對象、海洋伏季休漁時間和區域和海洋伏季休漁的要求,對市伏季休漁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的工作職責和工作要求做了詳細規定,為維護伏休秩序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有利于漁業資源的保護和修復。因我市2023年海洋伏季休漁時間為2023年5月1日12時至8月16日12時,目前休漁時間已結束,同意失效該《通知》。
四、范圍期限
上述延續的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延續2年,廢止、失效的規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不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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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晉江市農業農村局關于公布2024年度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通知2024-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