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為進一步優化我市營商環境,創新和落實包容審慎監管,提高監管執法的規范度和透明度,促進嚴格公正文明執法,按照《農業農村部、中國海警局關于印發〈漁業行政違法行為名稱規范〉的通知》(農漁發〔2024〕19號)、《泉州市農業農村局關于印發〈泉州市農業農村領域包容審慎監管執法四張清單(2023年版)〉的通知》(泉農規〔2023〕2號)、 《泉州市海洋與漁業局關于印發〈泉州市海洋與漁業領域包容審慎監管執法“四張清單”(2024年版)〉的通知》(泉海漁規〔2024〕1號)要求,結合我局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福建省行政執法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我局重新編制《晉江市農業農村領域包容審慎監管執法四張清單(2024年版)》(以下簡稱《清單》),把省上和市級制訂的清單內容進行整合完善,以形成統一的執法規范和標準。
二、制定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農業農村部、中國海警局關于印發〈漁業行政違法行為名稱規范〉的通知》《泉州市農業農村局關于印發〈泉州市農業農村領域包容審慎監管執法四張清單(2023年版)〉的通知》 《泉州市海洋與漁業局關于印發〈泉州市海洋與漁業領域包容審慎監管執法“四張清單”(2024年版)〉的通知》制定。
三、主要內容
《晉江市農業農村領域包容審慎監管執法四張清單(2024年版)》包括不予處罰事項清單、從輕處罰事項清單、減輕處罰事項清單和免予行政強制事項清單。
1.不予處罰事項清單。主要包括三種情形:一是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二是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三是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符合以上三種情形的,可以列入不予處罰事項清單。共28個事項列入不予處罰事項清單。
2.從輕處罰事項清單。主要是符合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等情形的,可以列入從輕處罰事項清單。共7個事項列入從輕處罰事項清單。
3.減輕處罰事項清單。主要是符合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等情形的,可以列入減輕處罰事項清單。共6個事項列入減輕處罰事項清單。
4.免予行政強制事項清單。主要是對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及時糾正且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列入免予行政強制事項清單。共5個事項列入免予行政強制事項清單。
四、范圍期限
本《清單》自2025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清單》實施后,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文件對不予、從輕、減輕行政處罰和免于行政強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咨詢方式
咨詢聯系:晉江市農業農村局政策與改革科
聯系電話:8568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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