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 (市、區)人民政府,泉州開發區、泉州臺商投資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泉州市流通領域食用農產品入市質量安全檢測方案》已經市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泉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2月27日
(此件主動公開)
泉州市流通領域食用農產品
入市質量安全檢測方案
為加強我市食用農產品入市監管,強化入市食用農產品質量監測,進一步落實經營主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深入實施食品安全戰略,突出關鍵環節,按照“抓源頭、明來源、強檢測”的思路,抓住食用農產品源頭性批發市場和零售(農貿)市場兩個關鍵環節,推進全市食用農產品入市檢測全覆蓋,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管理和源頭管理,規范食用農產品入市檢測等經營行為,提高流通領域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排查和監管能力,提升流通領域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保障水平。
二、主體責任義務
(一)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責任義務
1.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銷售者履行義務,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防控。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主要負責人應當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本市場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2.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入場銷售者檔案,如實記錄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住所、食用農產品主要品種、進貨渠道、產地等信息。
銷售者檔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銷售者停止銷售后6個月。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對銷售者檔案及時更新,保證其準確性、真實性和完整性。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如實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市場名稱、住所、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農產品主要種類、攤位數量等信息。
3.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查驗并留存入場銷售者的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復印件,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等文件。銷售者無法提供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等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合格的,方可進入市場銷售。
4.從事批發的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托具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對無法提供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的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測,并根據食用農產品種類和風險等級確定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頻次。
從事批發的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與市場經營者簽訂經營管理協議,明確雙方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權利義務;未簽訂協議的,不得進入批發市場進行銷售。
從事批發的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督促經營者落實入市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和索票索證等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制度,并對經營者提供的產地質量證明等文件登記備案,確保過程質量可溯源。推行兩種溯源方式:①產地證明(或供貨憑證、供貨協議)+承諾達標合格證明。由市場經營者提供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和質量檢測合格證明或“三品一標”證明(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和農產品地理標志)。②市場檢測合格證明。市場經營者無法提供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承諾達標合格證明等合格證明文件的,市場開辦者應當進行抽樣檢測;抽樣檢測合格的,出具合格證明,方可進入市場銷售。
5.鼓勵支持僅從事零售的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托具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開展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與經營者簽訂經營管理協議,明確雙方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權利義務。
(二)市場經營者責任義務
1.市場經營者應按照經營管理協議的約定,在指定地點經營,服從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開展檢測等管理,遵守市場各項管理制度。
2.守法經營,禁止銷售《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食用農產品。
3.市場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辦法》,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
鼓勵支持有條件的市場經營者采用掃描、拍照、數據交換、電子表格等方式,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登錄省(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臺注冊用戶,依法上傳食品安全追溯信息。
三、檢測制度
(一)檢測室與人員配備
1.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建立規范的食品安全快速檢測室,應當配備3名以上的專(兼)職食品安全快速檢測人員,銷售區域輻射全省或市場銷售量超全市銷量總量50%以上的重點源頭性市場(具體市場名單由市商務、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年度根據當年度市場統計、考評考核結果予以認定、調整),應配備不少于5人的專(兼)職食品安全快速檢測人員,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入場食用農產品開展入市前查驗,合格后入場經營。
2.零售(農貿)市場。建立規范的食品安全快速檢測室,快速檢測室由政府統一設置;配備2名以上專(兼)職食品安全快速檢測人員,對入市食用農產品按規定比例進行抽樣檢測,對不合格的按規定處理。
3.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每年對各類市場履行法定義務、抽檢工作情況、抽檢合格率和消費者滿意度等指標進行年度考核,對年度考核合格的市場按類別、規模,實行分類檢測耗材資金獎補。
4.為加強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零售(農貿)市場檢測工作,確保檢測工作有序、高效運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招聘食品安全檢測監督員派駐市場,督促、指導、協助開展食品安全快速檢測工作。
食品安全檢測監督員的主要職責:①作為食品安全快速檢測業務專職人員,指導督促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落實檢測制度,負責管理和培訓市場其他檢測人員,定期統計分析檢測結果;②協助監管部門督促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市場經營者履行主體責任,落實進貨查驗制度,守法經營;③做好市場與監管部門信息聯絡、工作傳達與溝通,違法情況報告等工作;④負責監督不合格食用農產品銷毀工作;⑤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交辦的有關工作。
(二)檢測頻率與批次
1.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
(1)開展每日檢測,檢測結果每日公示。每日由市場食品安全快速檢測人員對無法提供產地證明、合格證明文件的食用農產品按規定進行抽樣檢測。鼓勵使用信息化公示技術,向社會實時公示并方便公眾查詢。
(2)每日檢測批次與頻率。原則上每日應在入市前進行檢測,檢測合格后進場經營。檢測批次以兩個原則確定:①按每周全覆蓋市場所有攤位經營者1次的頻率計算每日應檢測批次;②每日檢測批次不少于100批次。
2.零售(農貿)市場
(1)每個市場每日在早市開市前開展快速檢測。
(2)每個市場每日檢測不少于30批次,檢測品種包含蔬菜不少于20批次、水產品不少于5批次、其他食品非法添加物不少于5批次。
(三)檢測范圍與項目
1.檢測面覆蓋新鮮果蔬、新鮮畜禽肉及其制品(以燒臘制品、肉丸制品為主)、水產品(含水產干品)、腌(干)制蔬菜、熟食涼菜、米面制品、豆制品等7大類。
2.檢測項目包括:農藥殘留、非法添加物、違禁獸藥殘留等。
(四)風險評價監測
1.泉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可委托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對集中交易市場開展風險評價監測(快速檢測),每季度開展1次。目的是全面掌握入市食用農產品的總體質量安全水平,及時發現和解決市場自主檢測過程中的潛在問題,促進整體檢測水平的提升。
2.評價監測重點針對有關市場入市檢測不合格率高、高風險品種,以及食品安全檢測監督員提供的需要開展風險評價監測的品種。
3.對風險評價檢測不合格的樣品進一步開展監督抽檢,并根據監督抽檢結果依法處理。
(五)檢測結果運用
1.市場應當把每日檢測結果在早市開市后于顯著位置進行公示,鼓勵使用信息化公示技術,向社會實時公示并方便公眾查詢。
2.建立集中交易市場快速檢測分析監測系統,市場每日的檢測結果應錄入檢測系統、上傳泉州市集貿市場、超市食品安全信息化管理平臺,向社會公示提供查詢,并定期提出分析報告,為監管部門提供質量動態信息。
(六)不合格食用農產品處理
1.不合格產品停止銷售和召回
(1)經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快速檢測不合格的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通知市場經營者立即停止銷售和召回,由市場經營者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消費者,并記錄停止銷售和通知情況。
(2)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監督抽檢,并根據抽檢結果依法處理。
2.不合格產品銷毀
(1)對于停止銷售的不合格食用農產品,應當按照要求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防止其流入市場。
(2)合同約定銷毀處理方式。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與市場經營者簽定協議,雙方約定以快速檢測結果作為入市食品的驗貨標準,并約定經快速檢測不合格的,進行統一銷毀。
(3)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快速檢測不合格的,由食品安全檢測監督員監督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市場經營者按約定實行統一銷毀,銷毀時實行記錄臺賬、流程錄像或拍照。
3.不合格產品報告通報
(1)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市場經營者應當將食用農產品停止銷售和處理情況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配合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并記錄相關情況。
(2)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不合格食用農產品的,在依法處理的同時,應當及時追查食用農產品來源和流向,查明原因、控制風險并報告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時通報所涉地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涉及種植養殖和進出口環節的,在查明產地來源后,應當通報相關的農業農村、海洋與漁業、海關等部門。
4.不合格警示約談
(1)對同一產地同一品種的食用農產品,1個月內市場快速檢測3次以上不合格的或風險評價監測連續兩季度抽檢不合格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生產行業主管部門發布不合格產品產地信息警示。
(2)同一市場經營者1個月內被市場快速檢測2次以上不合格的或風險評價監測連續兩季度抽檢不合格的,由檢測監督員督促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發布不合格經營者警示,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其列為監督檢查重點。
(3)同一市場,當月檢測合格率低于97%的,由屬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實行約談警示。
四、資金及人員管理
(一)集中交易市場檢測獎補資金、食品安全檢測監督員工資、風險評價監測費用、市場檢測室改造經費由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編制部門預算,列入財政年度預算。
(二)市場檢測獎補資金主要用于市場購置、更新檢測設備和購買檢測耗材以及駐市場食品安全檢測監督員的工作經費補助,由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統一管理。財政預算資金下達到位后,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各市場當年度履行本方案規定義務,落實檢測工作、配合各級各方抽檢工作情況、檢測和抽檢合格率、消費者滿意度、不合格商品處置情況等指標,并結合第三方風險評估監測和監督考核情況,分等次進行績效考核考評,分類分檔給予分配獎補。
(三)食品安全檢測監督員可由泉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統一招聘,委托市場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日常管理、考核。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根據市場檢測實際需求組織招聘食品安全檢測監督員,并落實好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四)每年度的市場食用農產品風險評價監測工作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編制工作計劃、經費預算和依法組織或委托具備相關資質的機構開展。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保障,強化入市食用農產品檢測工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泉州開發區、泉州臺商投資區管委會要根據實際情況,加大資金扶持力度,在零售(農貿)市場、批發市場檢測室設置或改造提升、檢測人員招聘、日常檢測耗材費用及招聘派駐食品安全檢測監督員等方面,予以支持和補助;鼓勵、推進各類市場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并對日常檢測耗材等快檢經費予以一定補助,確保實現各類市場快速檢測全覆蓋。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規定,認真履行職責,督促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落實食用農產品質量檢測工作,確保資金發揮最大效用,真正用于我市食用農產品入市質量安全檢測上。
(二)加強協調,督促食用農產品準入準出規范。各級市場監督管理、商務、農業農村、海洋與漁業等部門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加強協調溝通,共同督促集中交易市場監測工作有效規范運作,嚴格落實《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辦法》規定,做好產地準出、市場準入相互銜接,農業農村、海洋與漁業部門要加強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和進入市場前環節的監管,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監管,確保食用農產品質量溯源機制建立、完善。
(三)加強監管,保障入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建立完善市場檢測工作規程、食品安全檢測監督員招聘管理、工作考核和資金獎補等相關制度,推進監測標準化、規范化;要加大食用農產品入市監管力度,督促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落實經營主體責任義務,嚴把入市質量關口,突出檢測時效性,完善檢測制度和不合格產品后處理機制和溯源跟蹤處理;強化檢測結果運用,向社會實時公開并方便公眾查詢、監督,對長期快速檢測合率低的食品品種,要加強有針對性的監督抽檢,嚴厲查處生產經營不合格食品行為,有力保障食品安全。每年根據市場快速檢測、風險評價監測、監督抽檢結果,按照《福建省食品安全風險分級管理工作規范(試行)》規定,對各類市場實行分級監管,并根據信用分類監管要求,確定信用等級,強化信用監管。
(四)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泉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泉州市流通領域食用農產品入市質量安全檢測方案(試行)的通知》(泉政辦〔2017〕13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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