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QZ06114-2310-2023-00002
- 備注/文號:晉農規〔2023〕1號
- 發布機構:晉江市農業農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2-15
局相關科室(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農業行政執法行為,保證公平、公正和合理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現將《晉江市農業行政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晉江市農業農村局
2023年2月14日
晉江市農業行政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定
根據《行政處罰法》《福建省行政執法條例》《福建省司法廳關于開展行政裁量基準動態調整工作的通知》(閩司〔2021〕47號)等的要求,結合我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實際,現就晉江市農業行政自由裁量權有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對《晉江市農業農村局關于規范農業行政自由裁量權標準的通知(交辦2021083號)》中涉及漁業資源、漁業港航、水產養殖、漁業生態環境保護、漁業無線電管理等行政處罰事項實施自由裁量權的,直接適用《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執法總隊關于印發〈福建省海洋與漁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試行)〉〈福建省海洋與漁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一(試行)〉的通知》(閩海漁執規〔2022〕1號)(見附件1)相關標準,其他行政處罰事項適用《晉江市農業農村局關于規范農業行政自由裁量權標準的通知(交辦2021083號)》(見附件2)的規定。
二、本規定中涉及的法律法規如發生變化,以新的法律法規內容為準。
三、本規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附件:
1.《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執法總隊關于印發〈福建省海洋與漁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試行)〉〈福建省海洋與漁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一(試行)〉的通知》(閩海漁執規〔2022〕1號)
2.《晉江市農業農村局關于規范農業行政自由裁量權標準的通知(交辦20210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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