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QZ06115-0240-2024-00046
- 備注/文號:晉水規〔2024〕3號
- 發布機構:晉江市水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9-11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有關單位:
為加強晉江市引供水工程的管理與保護,保障供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福建省水法實施辦法》等文件精神,特通告如下:
一、晉江市域引供水工程主要包括晉江市供水工程、晉江市引水第二通道工程、金門供水工程(大陸管理段)以及金門供水水源保障工程(在建),其中晉江市供水工程長約28.67公里、晉江市引水第二通道工程長約17.96公里、金門供水工程(大陸管理段)長約19.68公里(含陸地段11.68公里、海域段8公里)、金門供水水源保障工程長約52.99公里。工程擔負著我市及金門地區生產生活用水水源供給任務,確保引供水工程及其附屬設施安全運行對保障我市及金門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生產生活需要具有重要意義。
二、工程管理維護堅持公共利益優先原則,晉江市供水工程、晉江市引水第二通道工程以及金門供水水源保障工程由晉江市供水有限公司負責日常管理工作,金門供水工程(大陸管理段)由福建水投集團晉金供水有限公司負責日常管理工作,沿引供水工程所在的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公安部門協助晉江市供水有限公司及福建水投集團晉金供水有限公司做好管理維護工作。
三、晉江市域引供水工程管理范圍為管線或箱涵外邊緣外延5米,保護范圍為管理區外延30米;金門供水工程海域段管線管理范圍為管線結構外延20米,保護范圍為管線結構外延100米(參照《海底電纜管道保護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引供水工程管理范圍內的陸域和水域;在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各類建設項目,應按程序報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四、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引供水工程保護范圍內擅自挖掘、取土、打井、鉆采、埋墳、爆破、挖沙、采石或者占地堆放、傾倒垃圾、排入污水等行為;禁止在引供水工程上方行駛推土機、裝載機等大型機械車輛或擅自壓載重物;嚴禁單位和個人進入引供水工程涵洞內活動。
五、嚴厲打擊私自開啟、偷盜、拆毀引供水工程上的井室、井蓋、標志樁及通訊、供電等附屬設施;嚴厲查處盜水行為和污染水源行為。
六、違反本通告規定,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舉報揭發破壞供水設施行為、保護供水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將予以表彰和獎勵。舉報電話:82033770。
七、本通告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和監督實施。
八、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晉江市水利局
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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