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qz06136-1810-2025-00003
- 備注/文號:晉應急規〔2025〕2號
- 發布機構:晉江市應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2-26
局機關各科室、下屬單位:
現將《晉江市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5年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晉江市應急管理局
2025年2月26日
晉江市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5年版)
導 言
為規范我局正確適用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合法、適當地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執法,我局參照《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應急〔2024〕90號)(以下簡稱“《基準》”)、《福建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2年版)》對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涉及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條款進行細化梳理,進一步明確行政處罰裁量,并匯編成冊。
本基準適用于局機關、下屬事業單位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經濟處罰時,根據立法目的和行政處罰的原則,在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的經濟處罰的幅度內,綜合考量違法的事實、性質、手段、后果、情節和改正措施等因素,正確、適當地確定經濟罰款的幅度的選擇。
本基準中涉及以上一年年收入為基準的罰款,年收入難以確定的,根據《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四條第二款確定。
依照《立法技術規范(試行)(一)》的規定,本基準中“以上、以下、以內”均含本數,“不滿、超過”均不含本數。涉及生產安全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的劃分標準時,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本基準遵循以下裁量規則:
一、裁量原則。應急管理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過罰相當的原則、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依法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確保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全面分析違法行為的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等因素,綜合裁量,合理確定應否給予行政處罰或者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應當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認知態度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三)對同一類違法主體實施的性質相同、情節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當的違法行為,在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應當基本一致,處罰幅度應當基本相當。
(四)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應急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二、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應急管理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主動供述應急管理部門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當事人存在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輕、較少的處罰種類或者較低的處罰幅度。當事人存在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適用法定行政處罰最低限度以下的處罰種類或者處罰幅度,包括應當并處時不并處、在法定最低罰款限值以下確定罰款數額等情形。對當事人作出減輕處罰決定的,應當經應急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
三、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一)因同一違法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內因同一種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
(二)拒絕、阻礙或者以暴力方式威脅行政執法人員執行職務的;
(三)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對舉報人、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打擊報復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重處罰的。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等突發事件,為了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對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的行為,應當依法快速、從重處罰。
當事人存在從重處罰情節的,應當在依法可以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重、較多的處罰種類或者較高的處罰幅度。
四、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五)違法行為終了且在法定期限內未被發現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不予行政處罰的。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參考《應急管理輕微違法行為可以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試行)》。清單中未列明的違法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不予行政處罰、可以不予行政處罰條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批評教育、約談警示、指導服務、普法宣傳等措施,教育、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及其相關人員依法依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五、對同一類違法主體實施的性質相同、情節相同或者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當的違法行為,在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時,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應當基本一致,處罰幅度應當基本相當,處理結果應當基本一致。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不同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或者違反同一效力層級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按照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特別法優于普通法、新法優于舊法等原則適用。同一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定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有兩個以上應當給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的,應當分別裁量,合并處罰。對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六、當《基準》規定的不同階次所對應的情節并存時,應當在從重情節所對應的處罰階次內處罰。當從重處罰因素與從輕處罰因素并存時,原則上應當首先考慮從重因素,然后在從重基礎上酌情從輕。
七、《基準》對于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所規定的罰款金額在1萬元以下以及罰款金額幅度在1萬元以內的違法行為,以及難以劃分裁量階次的違法行為,不予設定裁量權基準,由應急管理部門在執法過程中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研究確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在行政執法文書中對行政裁量權基準的適用情況予以明確。
八、《基準》中引用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更新至2024年9月30日。《基準》施行后,“法律規定”“處罰依據”中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內容發生修改或變化的,以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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