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QZ06122-0101-2024-11174
- 備注/文號:晉自然資規范〔2024〕6號
- 發布機構:自然資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9-30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有關單位:
為落實《晉江市人大常委會關于我市實施〈泉州市機動車停車管理條例〉情況的審議意見》,對我市新建居住小區機動車地面停車泊位提出以下優化要求:
一、新出讓居住(商住)地塊可結合場地實際,設置必要的地面機動車停車位,該車位數可計入項目應配建數量。可設置地面車位數按以下標準執行:我市4鎮6街道(包括青陽街道、梅嶺街道、羅山街道、西園街道、靈源街道、新塘街道和池店鎮、陳埭鎮、西濱鎮、紫帽鎮)新出讓居住(商住)地塊可建地面停車位數不得超出項目應配建總停車位數的20%;其他區域新出讓居住(商住)地塊可建地面停車位數不得超出項目應配建總停車位數的30%。
二、新出讓居住(商住)地塊應配置總配建機動車位的10%作為訪客車位,訪客車位可計入應配建總車位數,宜集中設置在地面,若確需設置在地下室,應合理分配并設置明顯標識,位置應方便使用,且不得出租、出售。
三、地面停車位應設置在項目圍墻或裙房、底商外圍,不得設置在小區內部;可結合建筑退讓空間設置,并應保證人車分流,減少車輛對行人出入的干擾。
新出讓居住(商住)地塊適用本通知,《晉江市國土空間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已出讓居住(商住)地塊仍按原規劃條件執行。
晉江市自然資源局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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