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QZ06101-0240-2024-00421
- 備注/文號:晉政辦規〔2024〕9號
- 發布機構:晉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1-25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有關單位:
《晉江市鼓勵港口集裝箱航運發展若干措施》已經市政府第58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晉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1月25日
(此件主動公開)
晉江市鼓勵港口集裝箱航運發展若干措施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海運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32號)、《交通運輸部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大力推進海運業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交水發〔2020〕18號)要求,鼓勵我市集裝箱碼頭企業發揮平臺優勢和集聚效應,擴展航線網絡、拓展貨源、開展多元化業務模式,為我市經濟及腹地經濟發展構建便捷、高效的港口物流通道,降低企業物流成本,推進港口高質量發展,特制定本措施。
一、鼓勵培育發展外貿集裝箱航線
(一)鼓勵新增外貿集裝箱航線
集裝箱碼頭企業引進航運企業(包括班輪公司,下同)在圍頭港新增外貿集裝箱航線的,按照《外貿航班密度及集裝箱重箱量獎勵標準》(詳見附件1),對同時完成年度持續運營航線航班密度和重箱量要求的,給予合并執行獎勵。(牽頭部門:市交通運輸局,配合部門:市商務局、財政局)
(二)鼓勵創新航運新模式
集裝箱碼頭企業創新航運新模式引進航運企業試點開展圍頭港—馬尼拉外貿集裝箱快航線的,按照《試點圍頭港—馬尼拉外貿集裝箱快航線獎勵標準》(詳見附件2),對同時完成年度持續經營航線航班密度和年度集裝箱重箱量要求的,給予合并執行獎勵。試點快航線,以圍頭港為離境港,原則上按時效要求到達目的地。(牽頭部門:市交通運輸局,配合部門:市商務局、財政局)
(三)鼓勵開展對臺直航集裝箱航線
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為暢通晉臺貨物運輸通道,集裝箱碼頭企業引進航運企業在圍頭港開展對臺直航集裝箱航線(包括臺灣本島、金門)的,對集裝箱碼頭企業按照《對臺直航集裝箱航線獎勵標準》(詳見附件3),同時完成年度持續經營航班數和年度集裝箱重箱量要求的,給予合并執行獎勵。(牽頭部門:市交通運輸局,配合部門:市商務局、財政局)
為激發企業開辟新增外貿航線的積極性,對政策期限內在我市港口開通外貿航線不滿一年的,自航線開通當月起按年度累計運營月份比例享受獎勵,即按附件1—3相應獎勵條件(航班數指標、重箱量指標)及獎勵標準乘以“年度累計運營月份數÷12”執行獎勵措施。
二、鼓勵發展內貿集裝箱航運
鼓勵集裝箱碼頭企業鞏固現有存量,大力發展增量。以上一年度的本港非中轉進出重箱量為基數,基數以內(含)的為存量部分,超過基數部分為增量部分。給予進出圍頭港的本港內貿集裝箱重箱增量部分每標準集裝箱200元的獎勵。(牽頭部門:市交通運輸局,配合部門:市商務局、財政局)
三、鼓勵多渠道集聚貨源
(一)鼓勵開展公水聯運
集裝箱碼頭企業吸引省內外道路運輸企業開展公水聯運方式運輸內外貿集裝箱重箱貨源到圍頭港的,按如下運輸區域(距離)情況分類給予企業獎勵:
1.通過公水聯運方式運輸泉州地區內(德化縣除外)貨源到圍頭港的,按集裝箱重箱量給予每標箱獎勵30元。(牽頭部門:市交通運輸局,配合部門:市商務局、財政局)
2.通過公水聯運方式運輸省內其它地區(含泉州市德化縣)貨源到圍頭港的,按集裝箱重箱量給予每標箱獎勵150元。(牽頭部門:市交通運輸局,配合部門:市商務局、財政局)
3.通過公水聯運方式運輸省外貨源到圍頭港的,按集裝箱重箱量給予每標箱獎勵300元。(牽頭部門:市交通運輸局,配合部門:市商務局、財政局)
(二)鼓勵開展海鐵聯運
集裝箱碼頭企業吸引省內外集裝箱重箱貨源通過海鐵聯運方式運輸到圍頭港的,給予省外集裝箱每標箱重箱獎勵1000元、省內集裝箱每標箱重箱獎勵600元。申請此項獎勵的,不得再申請本措施的“鼓勵開展公水聯運獎勵”。(牽頭部門:市交通運輸局,配合部門:市商務局、財政局)
(三)鼓勵外貿貨源集聚經晉江轄區碼頭進出
1.鼓勵集裝箱碼頭企業吸引船貨代企業引貨、集聚外貿集裝箱貨源經圍頭港進出口,給予經圍頭港進出口外貿集裝箱每標箱重箱20元的獎勵。(牽頭部門:市商務局,配合部門:市交通運輸局、財政局)
2.鼓勵集裝箱碼頭企業引導晉江陸地港、綜保區外貿集裝箱貨源經圍頭港進出口,對在晉江陸地港、綜保區通關并通過圍頭港進出口的外貿集裝箱重箱,給予每標箱重箱獎勵50元。申請此項獎勵的,不得再申請“鼓勵開展公水聯運”獎勵。(牽頭部門:市交通運輸局,配合部門:市商務局、財政局)
四、鼓勵新增船舶運力
(一)新增自有運力獎勵
水路運輸企業新增(不含泉州市內過戶,下同)船齡在10年以內、自有并合法經營的10000載重噸及以上的船舶,且該船舶落戶前未被列入海事部門“重點跟蹤船舶”和“協查船舶”的,按每載重噸分層級給予獎勵:
1.船舶載重噸在10000至20000噸(含)的,每載重噸獎勵120元;
2.船舶載重噸在20000至50000噸(含)的,每載重噸獎勵130元;
3.船舶載重噸在50000噸以上的,每載重噸獎勵150元。
船齡在6個月(含)至5年以內的,每載重噸獎勵標準降低5元;船齡在5年(含)至10年以內的,每載重噸獎勵標準降低10元。(牽頭部門:市交通運輸局,配合部門:市財政局、晉江海事處)
(二)新增光租運力獎勵
從泉州市外(含境外)光租船齡在5年(含)以內的船舶,且該船舶落戶前未被列入海事部門“重點跟蹤船舶”和“協查船舶”的,按每月每載重噸2元的標準給予獎勵;光租船齡在5年至10年(含)以內的船舶按每月每載重噸1元的標準給予獎勵。(牽頭部門:市交通運輸局,配合部門:市財政局、晉江海事處)
五、配套服務費用補助
為進一步支持圍頭港內外貿集裝箱航線發展,減輕航運企業的運營成本,對拖輪的“護航拖輪服務費”給予補助:
(一)圍頭港常駐拖輪在圍頭港年度“護航拖輪服務費”收入不足540萬元時,不足的差額部分由市財政給予補助。(牽頭部門:市交通運輸局,配合部門:市財政局)
(二)為滿足航運企業航線船舶掛靠需求,對航運企業使用拖輪額外產生派遣的“護航拖輪服務費”由市財政給予全額補助。(牽頭部門:市交通運輸局,配合部門:市財政局)
六、優化通關環境
(一)免除查驗沒有問題外貿企業吊裝移位倉儲費用
為減輕企業負擔,優化營商環境,試點免除經晉江市海港口岸進出口外貿集裝箱重箱,對查驗沒有問題的外貿企業在海關查驗環節發生、與海關查驗工作直接相關的吊裝、移位、倉儲費用(簡稱查驗作業費),參照周邊港口采用包干補助方式給予補助,市商務局按每半年預撥查驗作業費至監管場所經營單位,每半年進行一次費用結算。具體操作細則由市商務局、財政局聯合制定。(牽頭部門:市商務局,配合部門:市財政局)
(二)鼓勵外貿中介服務機構進駐圍頭通關中心(綜合樓)
在本措施有效期內,對進駐圍頭通關中心(綜合樓)的物流企業、航運企業、船代、貨代、報關行、貿易公司等服務機構,給予每家服務機構免租金提供兩個服務窗口供辦公使用。(牽頭部門:市商務局,配合部門:市財政局)
七、其它事項
(一)市、縣兩級獎勵政策涉及政策內容類同或重復的,按就高原則自愿申請,但不得重復申請(不同主體分別申請的視為重復申請)。
(二)對新增港口相關物流配套設施、服務等,由市交通運輸局會同晉江市港口高質量發展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則提出扶持意見并報市政府批準。
(三)在我市港口新增的附件1、2、3中所列國家或地區以外的其他外貿集裝箱航線,由市交通運輸局按照“一線一策”的原則參照現有航線提出扶持意見并報市政府批準。
(四)本措施第一、二、三、五點及第六點第(一)項的獎勵對象為集裝箱碼頭企業,第四點的獎勵對象為水路運輸企業,第六點第(二)項的獎勵對象為物流配套服務企業如:船貨代、報關行等。獎勵事項的申報,由獎勵對象向牽頭部門提出申請,再由牽頭部門征求配合部門意見后,匯總審核意見,向財政部門申請資金給予兌付。
(五)本措施執行期間,如遇重大政策調整或需進一步完善的事項,由市交通運輸局會同市商務局、財政局根據實際情況提出調整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同意后實施。
(六)本措施配套的資金管理規定(操作規程)由市交通運輸局會同市財政局、商務局制訂,報市政府批準同意后印發。
八、實施時間
本文件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本文件由晉江市交通運輸局、商務局具體承擔解釋工作,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附件:1.外貿航班密度及集裝箱重箱量獎勵標準
2.試點圍頭港—馬尼拉外貿集裝箱快航線獎勵標準
3.對臺直航集裝箱航線獎勵標準
附件1
外貿航班密度及集裝箱重箱量獎勵標準
序號 |
航線航程距離(僅為參考) |
航線航程距離 對應目的地 (國家/地區) |
航線獎勵標準 (年度持續經營航班數) |
集裝箱箱量獎勵標準(年度 集裝箱進出口重箱完成量) |
1 |
500海里<航線航程距離≤1300海里的外貿航線 |
越南、日本、韓國 |
24航班以上(含),獎勵200萬元。 |
完成集裝箱重箱3000標箱(含)以上,按每300元/標準重箱的標準給予獎勵,每航線最高不超400萬元。 |
48航班以上(含),獎勵300萬元。 |
||||
2 |
1300海里<航線航程距離≤1800海里的外貿航線 |
新加坡、泰國、 俄羅斯遠東 |
24航班以上(含),獎勵200萬元。 |
|
48航班以上(含),獎勵400萬元。 |
||||
3 |
航線航程距離> 1800海里的外貿航線 |
馬來西亞、印尼、中東、俄羅斯西線 |
24航班以上(含),獎勵400萬元。 |
|
48航班以上(含),獎勵600萬元。 |
||||
4 |
外貿內支線(圍頭港—廈門港) |
|
70航班以上(含),獎勵300萬元。 |
完成集裝箱重箱2000標箱(含)以上,按150元/標準重箱給予獎勵,每航線最高獎勵200萬元;或完成集裝箱重箱5000標箱(含)以上,按250元/標準重箱給予獎勵,每航線最高獎勵400萬元。 |
100航班以上(含),獎勵450萬元。 |
||||
備注:1.圍頭港至航線對應目的地往返為一航班。 2.外貿內支線掛港順序為圍頭港—廈門港,必須為點對點航行。 3.一條航線同時符合2個檔次的,按最高檔次標準予以獎勵。 4.航線航程距離指圍頭港至境外/地區最遠目的港的航程距離,表格僅體現部分國家/地區,如有掛靠其它 境外港口則按照該港口至圍頭港的實際航程距離認定所屬的航程距離區間。 5.集裝箱進出口標準重箱量不包含港內駁運量與倒箱量。 6.外貿內支線(圍頭港—廈門港)的航線航班獎勵和集裝箱量獎勵可以不同檔的標準交叉合并計算。 7.上述航班、箱量獎勵,菲律賓馬尼拉、澳門地區集裝箱航線除外。 |
附件2
試點圍頭港—馬尼拉外貿集裝箱快航線
獎勵標準
序號 |
航線 |
航線獎勵標準 (年度持續經營航班數) |
集裝箱箱量獎勵標準 (年度集裝箱進出口重箱完成量) |
1 |
圍頭港—菲律賓馬尼拉快航線 |
36航班以上(含),獎勵200萬元。 |
完成集裝箱重箱3000標箱(含)以上,按每300元/標準重箱的標準給予獎勵,每航線最高不超100萬元。 |
48航班以上(含),獎勵300萬元。 |
完成集裝箱重箱5000標箱(含)以上,按每300元/標準重箱的標準給予獎勵,每航線最高不超200萬元。 |
||
備注:1.圍頭港至菲律賓馬尼拉快航線往返為一航班。 2.必須以圍頭港為離境港。 3.快航時效必須以離港時間起算36—40小時內到達目的地港。 4.集裝箱進出口標準重箱量不包含港內駁運量與倒箱量。 |
附件3
對臺直航集裝箱航線獎勵標準
序號 |
航線 |
航線目的地 |
航線獎勵標準 (年度持續經營航班數) |
集裝箱箱量獎勵標準 (年度集裝箱進出口重箱完成量) |
1 |
對臺直航 |
金門 |
96航班以上(含),獎勵100萬元。 |
完成進出口集裝箱重箱2000標箱(含)以上,按每300元/標準重箱的標準給予獎勵,每航線獎勵最高不超200萬元。 |
本島 |
36航班以上(含),獎勵200萬元。 |
完成進出口集裝箱重箱3000標箱(含)以上,按每300元/標準重箱的標準給予獎勵,每航線獎勵最高不超300萬元。 |
||
48航班以上(含),獎勵300萬元。 |
||||
備注:1.圍頭港對臺直航往返為一航班。 2.集裝箱進出口標準重箱量不包含港內駁運量與倒箱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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