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晉江卡瑪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吳毅):
本委受理謝世園與晉江卡瑪鞋業有限公司之勞動合同爭議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第23條第3款之規定,向你公司公告送達申請書副本、證據材料、答辯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通知書,申請人于2025年2月18日向本委申請仲裁,請求裁決:一、被申請人與申請人自2024年3月11日起至今存在勞動關系;二、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65040元。
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書、證據材料的時間為公告期滿后的10日內,并定于2025年04月21日下午15時在晉江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庭三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逾期將依法作缺席裁決。
特此公告
晉江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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