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晉江市陳埭鎮(zhèn)暉嬌繡花廠(經(jīng)營者:廖姣勤):
本委受理張伯揪與晉江市陳埭鎮(zhèn)暉嬌繡花廠之勞動報酬爭議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 》第23條第3款之規(guī)定,向你公司公告送達申請書副本、證據(jù)材料、答辯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通知書,申請人于2025年2月14日向本委申請仲裁,請求裁決:一、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2024年02月01日至2025年01月11日期間的工資7540.00元;二、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因討薪產(chǎn)生的車費500.00元;三、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誤工賠償2860.00元;四、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2025年1月11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800.00元;五、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2023年08月24日至2024年01月26日期間二倍工資差額37050.00元。
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書、證據(jù)材料的時間為公告期滿后的10日內(nèi),并定于2025年04月21日上午9時在晉江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庭三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逾期將依法作缺席裁決。
特此公告
晉江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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