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泉州鯉城友誼百貨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德聰):
本委受理王寶忠與泉州鯉城友誼百貨貿易有限公司關于勞動報酬爭議一案。現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向你公司公告送達晉勞仲案〔2025〕136號裁決書。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本委主持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雙方未能達成一致調解協議。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六條之規定作出裁決如下:
駁回申請人主張的全部仲裁請求。
若不服本裁決,應于本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晉江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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