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2025年3月13日
法釋〔2025〕4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4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32次會議通過,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在零售、住宿、餐飲、健身、出行、理發、美容、培訓、養老、旅游等生活消費領域,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續向消費者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產生的糾紛適用本解釋。
第二條 不記名預付卡的持卡人起訴請求經營者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記名預付卡的實際持卡人與預付卡記載的持卡人不一致,但提供其系合法持卡人的初步證據,起訴請求經營者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消費者提供其與經營者存在預付式消費合同關系的其他初步證據,起訴請求經營者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三條 監護人與經營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約定由經營者向被監護人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監護人因預付式消費合同糾紛以被監護人名義起訴,請求經營者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向監護人釋明應以其本人名義起訴。
被監護人因接受商品或者服務權益受到損害,起訴請求經營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四條 經營者允許他人使用其營業執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使用其名義與消費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消費者請求經營者承擔民事責任,經營者以其并非實際經營者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對其抗辯不予支持。
第五條 同一品牌商業特許經營體系內企業標志或者注冊商標使用權的特許人與消費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消費者因權益受到損害請求被特許人承擔民事責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被特許人事先同意承擔預付式消費合同義務;
(二)被特許人事后追認預付式消費合同;
(三)特許經營合同約定消費者可以直接請求被特許人向其履行債務;
(四)被特許人的行為使消費者有理由相信其受預付式消費合同約束。
消費者與被特許人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后,因權益受到損害請求特許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不存在前兩款規定情形,但特許人對消費者損失產生或者擴大有過錯,消費者請求特許人根據其過錯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六條 商場場地出租者未要求租賃商場場地的經營者提供經營資質證明、營業執照,致使不具有資質的經營者租賃其場地收取消費者預付款并造成消費者損失,消費者請求場地出租者根據其過錯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場地出租者承擔賠償責任后,向租賃商場場地的經營者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七條 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后因經營困難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應當及時依法清算。經營者依法應當清算但未及時進行清算,造成消費者損失,消費者請求經營者的清算義務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 經營者未與消費者就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履行方式等內容訂立書面合同或者雖訂立書面合同但對合同內容約定不明,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第五百一十一條等規定對合同內容可以作出兩種以上解釋,消費者主張就合同內容作出對其有利的解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九條 消費者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等法律規定,主張經營者提供的下列格式條款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排除消費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請求返還預付款的權利;
(二)不合理地限制消費者轉讓預付式消費合同債權;
(三)約定消費者遺失記名預付卡后不補辦;
(四)約定經營者有權單方變更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種類、質量、數量等合同實質性內容;
(五)免除經營者對所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瑕疵擔保責任或者造成消費者損失的賠償責任;
(六)約定的解決爭議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費者維權成本;
(七)存在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
第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與經營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向經營者支付預付款,法定代理人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經營者返還預付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經營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向經營者支付預付款,法定代理人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經營者返還預付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該合同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或者預付款金額等合同內容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除外。
經營者主張從預付款中抵扣已經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價款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經營者違反法律規定向未成年人提供網絡付費游戲等服務的除外。
第十一條 消費者轉讓預付式消費合同債權的,自債權轉讓通知到達經營者時對經營者發生法律效力。債權轉讓對經營者發生效力后,受讓人請求經營者依據預付式消費合同約定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受讓人請求經營者提供預付卡更名、修改密碼等服務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預付式消費合同約定經營者在履行期限內向消費者提供不限次數服務,消費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債權轉讓的名義讓多名消費者行使本應由一名消費者行使的權利、損害經營者利益,經營者主張債權轉讓行為對其不發生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后,未經消費者同意,單方提高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降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消費者請求經營者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 消費者請求解除預付式消費合同,經營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變更經營場所給消費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明顯不便;
(二)未經消費者同意將預付式消費合同義務轉移給第三人;
(三)承諾在合同約定期限內提供不限次數服務卻不能正常提供;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消費者享有解除合同權利的其他情形。
預付式消費合同成立后,消費者身體健康等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消費者明顯不公平的,消費者可以與經營者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消費者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預付式消費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消費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內請求經營者返還預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消費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時已經從經營者處獲得過相同商品或者服務;
(二)消費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時已經從其他經營者處獲得過相同商品或者服務。
當事人就消費者無理由退款作出對消費者更有利的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
第十五條 預付式消費合同解除、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消費者請求經營者返還剩余預付款并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返還預付款本金應為預付款扣減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后的余額。
預付式消費合同解除、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五百六十六條等規定請求賠償其支付的合理費用等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勢變更解除合同的除外。
經營者支付給員工等人員的預付款提成不屬于前款規定的合理費用。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返還預付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因經營者原因返還預付款的,按照預付式消費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因消費者原因返還預付款的,按照預付式消費合同成立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準利率計算利息。
經營者依照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已將預付款轉入監管賬戶,消費者請求按被監管資金的實際利率計算應返還的被監管部分預付款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七條 預付式消費合同解除、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消費者請求返還預付款的,自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時起計算利息。
當事人就返還預付款利息起算時間作出對消費者更有利的約定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非因消費者原因返還預付款的,人民法院按下列方式計算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
(一)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折扣商品或者服務的,按折扣價計算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
(二)經營者向消費者贈送消費金額的,根據消費者實付金額與實付金額加贈送金額之比計算優惠比例,按優惠比例計算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
當事人就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折價作出對消費者更有利的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
第十九條 因消費者原因返還預付款,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折扣商品、服務或者向消費者贈送消費金額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商品或者服務打折前的價格計算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
消費者主張打折前的價格明顯不合理,經營者不能提供打折前價格交易記錄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同類商品或者服務的市場價格計算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
當事人就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折價作出對消費者更有利的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
第二十條 按折扣價或者優惠比例計算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未超出消費者預付款,但按打折前的價格計算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超出消費者預付款,經營者請求消費者支付按打折前的價格計算超出預付款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贈送商品或者服務,消費者在預付式消費合同解除、無效、被撤銷、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請求返還剩余預付款,經營者主張消費者返還或者折價補償已經贈送的商品或者服務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已經贈送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價值、預付式消費合同標的金額、合同履行情況、退款原因等因素,依照誠實信用原則對是否支持經營者主張作出認定。
第二十二條 預付式消費合同約定經營者在履行期限內向消費者提供不限次數服務,消費者請求按合同解除后的剩余履行期限與全部履行期限的比例計算應予返還的預付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經營者在預付式消費合同解除前已經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消費者請求按經營者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后的剩余履行期限與全部履行期限的比例計算應予返還的預付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消費者因自身原因未在合同約定履行期限內要求經營者提供服務,請求返還預付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后終止營業,既不按照約定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又惡意逃避消費者申請退款,消費者請求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經營者行為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
第二十四條 消費者請求經營者對尚有資金余額的預付卡提供激活、換卡等服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消費者請求經營者對尚有資金余額的記名預付卡提供掛失和補辦服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控制合同文本或者記錄消費內容、消費次數、消費金額、預付款余額等信息的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消費者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經營者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消費者的主張認定爭議事實。
第二十六條 本解釋所稱預付卡為單用途商業預付卡,包括以磁條卡、芯片卡、紙券等為載體的實體卡和以密碼、串碼、圖形、生物特征信息等為載體的虛擬卡。
因多用途預付卡產生的糾紛不適用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解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