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
為進一步規范設施農業用地備案管理,促進我市設施農業健康發展,助推鄉村產業振興。
二、制定依據
《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4號)、《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嚴格耕地用途管制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發〔2021〕166號)、《福建省自然資源廳 福建省農業農村廳關于規范和加強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的通知》(閩自然資發〔2020〕43號)、《泉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泉州市農業農村局關于進一步嚴格做好設施農業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泉資規〔2020〕227號)。
三、概念解釋
設施農業用地是指在農業生產中直接用于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的設施用地(以下簡稱種植設施用地和養殖設施用地),根據現代農業生產特點,從有利于支持設施農業和規模化糧食生產發展、規范用地管理出發,分為生產設施用地和輔助設施用地。
四、主要內容
該《通知》主要包含了正文和附件兩部分內容。
(一)正文分為七個部分:
1.第一部分:界定用地范圍,對設施用地范圍進行了具體分類。分為種植設施用地、養殖設施用地和納入建設用地管理的用地;
2.第二部分:明確用地規模,農業生產設施用地根據生產需要確定用地規模,其中看護房執行“大棚房”問題專項清理整治整改標準,控制在“單層、15平方米以內,允許輕鋼結構雙層”。輔助設施用地應合理控制規模,屬于作物種植(含各類設施農業和農業規模種植)和水產養殖的,輔助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以內,最多不超過15畝;屬于畜禽養殖的,輔助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10%以內,輔助設施用地面積無法滿足環境保護相關要求的,可適當增加,但最多不超過項目用地規模15%。在符合相關規劃、建設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的前提下,養殖設施允許建設多層建筑;
3.第三部分:明確用地要求,一是引導項目科學選址;二是實行差別化用地管理;三是堅持農地農用,明確了設施農業用地可以使用的地類,設施農業用地必須直接用于或直接服務于農業生產,不得用于其他非農建設,不得擅自或變相擴大用地規模,不得改變農業性質和農業用途;
4.第四部分:明確建設標準,設施農用地主體或經營場戶應按要求提供設施農業項目建設實施方案,建設實施方案應符合我市美麗鄉村建設、生態保護和建設規范管理等要求。輔助設施應以滿足生產功能為前提,避免非必要、與生產功能不相符的建(構)筑物和裝修(飾)物;
5.第五部分:規范備案流程,有關部門和鎮街要按照職責做好用地管理工作,通過充分協商、專家論證、公告、簽訂用地協議、用地協議備案、備案后續管理等流程,確保設施農業用地取得和使用合法合規。
6.第六部分:加強服務與監管,明確設施農業用地監管。一是加強宣傳,做好服務;二是明確職責,強化監管;三是嚴格執法,及時查處。有關部門和鎮街要主動服務、加強指導,及時解決出現的問題,落實設施農業用地監管責任,對違法違規用地及時糾正、查處,促進設施農業健康發展。
7.第七部分:其他事項。(1)本文件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本文件由晉江市自然資源局、晉江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附件部分有12項內容:
1.晉江市設施農業用房建設參考標準;2.晉江市設施農用地管理備案導則流程圖;3.晉江市申請設施農業用地備案材料目錄;4.晉江市設施農業用地備案申請書;5.晉江市設施農業用地建設方案;6.晉江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7.晉江市設施農業用地土地復墾協議書;8.關于XXXX設施農業用地建設項目公告;9.公示無異議證明;10.晉江市設施農業用地土地使用協議書;11.晉江市設施農業用地備案表;12.晉江市設施農業用地匯總表。
五、解讀機關及解讀人
解讀機關:晉江市自然資源局、晉江市農業農村局
解讀人:王開新、林英潑
聯系電話:15859463106 、15980013666
六、其他應當補充說明的內容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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