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于2023年11月入選全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規范化試點,為規范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行為,提高農村要素資源配置和利用效率,建立健全規范的市場管理制度和交易規則,根據《關于印發<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規范化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農政改發〔2023〕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4〕71號)、《福建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試行)》(閩農規〔2023〕3號)及《泉州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實施方案》、《泉州市農業農村局等14個部門關于印發<泉州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晉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晉江市村級建設工程規范管理規定的通知》(晉政辦〔2022〕7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晉江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規定(試行)》。
二、起草依據
一是根據《關于印發<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規范化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農政改發〔2023〕1號)提出了“健全交易體系”、“完善交易規則”等內容,并要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應制定完善的議事規則、監管程序等工作制度,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加強對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動態監測,及時查處各類違法違規交易和容易引發金融風險隱患的行為。”
二是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4〕71號)中“(十一)管理制度”明確提出:“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要建立健全規范的市場管理制度和交易規則,對市場運行、服務規范、中介行為、糾紛調處、收費標準等作出具體規定。實行統一規范的業務受理、信息發布、交易簽約、交易中(終)止、交易(合同)鑒證、檔案管理等制度,流轉交易的產權應無爭議,發布信息應真實、準確、完整,交易品種和方式應符合相應法律、法規和政策,交易過程應公開公正,交易服務應方便農民群眾。”
三是根據《福建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試行)》、《泉州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實施方案》、《泉州市農業農村局等14個部門關于印發<泉州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均提出了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及平臺的建設要求,包括設置流轉交易內容、方式及程序等。
前述內容作為本次《晉江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規定(試行)》主要的起草依據。
三、主要內容
《晉江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規定(試行)》主要由八部分構成,分別為:
(一)交易主體與工作原則。主要明確晉江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規定的交易主體包括農村集體、涉農企業、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農戶等,并規定了公益性、規范化、市場化的工作原則。
(二)交易市場體系。主要明確優選交易機構開展合作,承擔我市產權交易機構職能,并完善電子化流轉等便民服務,在我市建立晉江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中心、鎮(街道)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工作站與村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點的職能的交易體系。
(三)流轉交易品種、程序及方式。主要明確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品種、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應當遵循的一般交易程序、特殊交易品種可簡化審核交易程序、程序及簡化程序、可以選擇的交易形式以及交易過程需要提交的材料。其中屬于村級工程項目,結合我市實際,鼓勵采用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臺進行交易,也可以根據《晉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晉江市村級建設工程規范管理規定的通知》(晉政辦〔2022〕7號)執行。
(四)流轉交易行為規范。主要明確參與交易轉出方、受讓方的資格要求,應對提交的資料承擔法律責任、必要審批備案程序應先行辦理以及列舉中止交易的情形。
(五)管理監督與糾紛處理。主要明確建立農村產權流轉協調工作專班,細化各職能單位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職責,規定交易糾紛的解決方式、交易違規違約的責任承擔。
(六)交易數據納統。主要明確涉及產權交易事項的交易數據及記錄應按規定進行歸集納統。
(七)風險防控。主要明確交易機構建立內部監督管理和風險管控制度以及加強日常交易資金管理必要性,鼓勵交易機構積極與銀行保險機構共享信息,強調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系統的建設與運維。
(八)實施時間及解釋單位。主要明確本規定實施時間及本規定解釋單位。
(九)附件。主要明確晉江市農村集體產權流轉交易各預算區間執行規定及交易服務費。
四、咨詢方式
咨詢聯系:晉江市農業農村局確權辦
聯系電話:82689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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