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江市農業農村局關于印發《晉江市農業農村領域包容審慎監管執法四張清單(2024年版)》的通知
時間:2024-12-25 10:54 瀏覽量:

各執法科室(單位):

  為進一步優化我市營商環境,創新和落實包容審慎監管,提高監管執法的規范度和透明度,促進嚴格公正文明執法,按照《農業農村部、中國海警局關于印發〈漁業行政違法行為名稱規范〉的通知》(農漁發〔2024〕19號)、《泉州市農業農村局關于印發〈泉州市農業農村領域包容審慎監管執法四張清單(2023年版)〉的通知》(泉農規〔2023〕2號)、《泉州市海洋與漁業局關于印發〈泉州市海洋與漁業領域包容審慎監管執法“四張清單”(2024年版)〉的通知》(泉海漁規〔2024〕1號)要求,結合我局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福建省行政執法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我局重新編制《晉江市農業農村領域包容審慎監管執法四張清單(2024年版)》(以下簡稱《清單》),把省上和市級制訂的清單內容進行整合,以形成統一的執法規范和標準。現將《清單》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清單》時,違法行為應當與《清單》中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事項吻合,并滿足適用條件。行政相對人有《清單》所列事項違法行為,同時又存在從重處罰甚至加重處罰情形的,或者受到不予、從輕、減輕行政處罰和免于行政強制后兩年內又實施相同違法行為的,不適用《清單》。

  二、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在適用《清單》同時,要同步實施責令改正、批評教育、勸導示范、預警提示、行政建議、行政指導、行政約談、行政告誡、行政回訪等配套監管措施,督促引導行政相對人在合理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并引以為戒、加強自律、誠信守法。

  三、各執法科室(單位)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時,應當適用《清單》,如不適用,應充分說明理由。

  四、各執法科室(單位)應嚴格落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對適用《清單》情況應當全程記錄,按規定錄入省一體化大融合行政執法平臺等有關辦案系統,依法做好材料立卷歸檔,接受監督檢查。

  五、各執法科室(單位)要立足執法工作實際,在積極推進《清單》的同時,還要不斷完善“一案三書”的工作措施,細化執法程序、調查取證、法制審核、集體討論和執行等環節,推動包容審慎執法方式的落實。

  六、本《清單》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清單》具體由晉江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清單》施行后,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文件對不予、從輕、減輕行政處罰和免于行政強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晉江市農業農村局于2021年9月30日發布《關于印發〈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從輕減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的通知》(晉農〔2021〕113號)和2022年6月2日發布《關于印發免于行政強制事項清單的通知》(晉農〔2022〕55號)同時廢止。

  附件:1.《晉江市農業農村領域包容審慎監管執法四張清單(2024年版)》

  2.《晉江市農業農村領域包容審慎監管執法四張清單(2024年版)》說明

  3.行政建議書

  4.信用承諾書

  晉江市農業農村局

  2024年12月25日

  附件1

晉江市農業農村領域包容審慎監管執法四張清單(2024年版)

  一、不予處罰事項清單

(一)下列違法行為符合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序號

行政處罰事項

實施機關

不予處罰適用條件

法律依據

備注

1

畜禽養殖場未按照規定保存養殖檔案的行政處罰

晉江市農業農村局

1.初次違法;

2.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1.《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2022年10月30日修訂)

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興辦畜禽養殖場未備案,畜禽養殖場未建立養殖檔案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養殖檔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1月22日修訂)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批評教育、回訪督促、、行政告誡

2

銷售的種畜禽未附具種畜禽合格證明、家畜系譜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晉江市農業農村局

1.初次違法;

2.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1.《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2022年10月30日修訂)

第八十八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銷售的種畜禽未附具種畜禽合格證明、家畜系譜,銷售、收購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應當加施標識而沒有標識的畜禽,或者重復使用畜禽標識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1月22日修訂)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批評教育、回訪督促、行政告誡

3

飼養的動物未按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或者免疫技術規范實施免疫接種的行政處罰

晉江市農業農村局

1.初次違法;

2.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3.未造成動物疫病發生、傳播等嚴重危害后果。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修訂)

第九十二條第一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委托動物診療機構、無害化處理場所等代為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一)對飼養的動物未按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或者免疫技術規范實施免疫接種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1月22日修訂)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批評教育、回訪督促、行政告誡

4

飼養的種用、乳用動物未按照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要求定期開展疫病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而未按照規定處理的行政處罰

晉江市農業農村局

1.初次違法;

2.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3.未造成動物疫病發生、傳播等嚴重危害后果。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修訂)

第九十二條第二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委托動物診療機構、無害化處理場所等代為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二)對飼養的種用、乳用動物未按照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要求定期開展疫病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而未按照規定處理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1月22日修訂)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批評教育、回訪督促、行政告誡

5

飼養的犬只未按照規定定期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的行政處罰

晉江市農業農村局

1.初次違法;

2.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3.未造成動物疫病發生、傳播等嚴重危害后果。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修訂)

第九十二條第三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委托動物診療機構、無害化處理場所等代為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三)對飼養的犬只未按照規定定期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1月22日修訂)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批評教育、回訪督促、行政告誡

6

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在裝載前和卸載后未按照規定及時清洗、消毒的行政處罰

晉江市農業農村局

1.初次違法;

2.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3.未造成動物疫病發生、傳播等嚴重危害后果。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修訂)

第九十二條第四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委托動物診療機構、無害化處理場所等代為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四)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在裝載前和卸載后未按照規定及時清洗、消毒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1月22日修訂)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批評教育、回訪督促、行政告誡

7

未回收畜禽標識并交承擔動物衛生監督職責的機構處置的行政處罰

晉江市農業農村局

1.初次違法;

2.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1.《福建省動物防疫條例》(2022年10月1日施行)

第四十七條第二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未回收畜禽標識并交承擔動物衛生監督職責的機構處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動物防疫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1月22日修訂)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批評教育、回訪督促、行政告誡

8

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容器等不符合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要求的行政處罰

晉江市農業農村局

1.初次違法;

2.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3.未造成動物疫病發生、傳播等嚴重危害后果。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修訂)

第九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容器等不符合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要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1月22日修訂)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批評教育、回訪督促、行政告誡

9

農業投入品使用者為個人的,未按規定及時回收的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包裝廢棄物或者農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回收農藥包裝廢棄物交由專門的機構或者組織進行無害化處理的行政處罰

晉江市農業農村局

1.初次違法;

2.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施行)

第八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農業投入品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回收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包裝廢棄物或者農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回收農藥包裝廢棄物交由專門的機構或者組織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農業投入品使用者為個人的,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1月22日修訂)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批評教育、回訪督促、行政告誡

10

銷售農作物授權品種未使用其注冊登記的名稱的行政處罰

晉江市農業農村局

1.初次違法;

2.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1.《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2014年7月29日修正)

第四十二條  銷售授權品種未使用其注冊登記的名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1月22日修訂)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批評教育、回訪督促、行政告誡

11

違反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規定的行政處罰

晉江市農業農村局

1.初次違法;

2.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1.《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2017年10月7日修訂)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關于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沒收非法銷售的產品和違法所得,并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2017年11月30日修訂)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予以處罰。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1月22日修訂)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批評教育、回訪督促、行政告誡

12

對推廣未經核準登記的相關農業物化技術的單位和個人的行政處罰

晉江市農業農村局

1.初次違法;

2.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3.按要求賠償損失,且農戶明確表示不予追究的。

1.《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辦法》(1997年1月23日施行)

第二十條第二款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推廣未經核準登記的農業物化技術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予以制止,造成損失的,應責令其賠償損失,并可處以1000元至3000元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1月22日修訂)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批評教育、回訪督促、行政告誡

13

擅自移動、損毀禁止生產區標牌行為的行政處罰

晉江市農業農村局

1.初次違法;

2.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1.《農產品產地安全管理辦法》(2006年11月1日施行)

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移動、損毀禁止生產區標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1月22日修訂)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批評教育、回訪督促、行政告誡

14

追溯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照要求錄入追溯信息、接收確認追溯信息的行政處罰

晉江市農業農村局

1.初次違法;

2.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1.《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辦法》(2024年2月7日修訂)

第三十條  追溯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照要求錄入追溯信息、接收確認追溯信息或者錄入虛假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農業農村、海洋與漁業、糧食和儲備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1月22日修訂)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批評教育、回訪督促、行政告誡

15

聯合收割機駕駛員擾亂跨區作業秩序的行政處罰

晉江市農業農村局

1.初次違法;

2.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1.《聯合收割機跨區作業管理辦法》(2019年4月25日修正)

第三十條  持假冒《作業證》或擾亂跨區作業秩序的,由縣級以上農機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納入當地農機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可并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并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1月22日修訂)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批評教育、回訪督促、行政告誡

16

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標志的行政處罰

晉江市農業農村局

1.初次違法;

2.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1.《基本農田保護條例》(2011年1月8日修訂)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標志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1月22日修訂)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批評教育、回訪督促、行政告誡

17

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生產農藥,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農藥,或者被吊銷農藥登記證、農藥生產許可證、農藥經營許可證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行政處罰

晉江市農業農村局

1.初次違法;

2.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1.《農藥管理條例》(2022年3月29日修訂)

第六十三條第一款  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生產農藥,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農藥,或者被吊銷農藥登記證、農藥生產許可證、農藥經營許可證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10年內不得從事農藥生產、經營活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1月22日修訂)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批評教育、回訪督促、行政告誡

18

種子生產經營者未建立和保存生產經營檔案或者未按批次保存所生產經營的種子樣品的行政處罰

晉江市農業農村局

1.初次違法; 

2.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3.違法后果輕微。

1.《福建省種子條例》(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種子生產經營者未建立和保存生產經營檔案或者未按批次保存所生產經營的種子樣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1月22日修訂)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批評教育、回訪督促、行政告誡

19

漁業船舶已登記但未按規定持有船舶國籍證書、船舶登記證書、船舶檢驗證書的行政處罰

晉江市農業農村局

1.相關證書都已辦理,首次發現臨時忘記攜帶;

2.經教育后予及時改正的;

3.危害后果輕微。

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港航監督行政處罰規定》(2000年6月13日施行)

第十五條  已辦理漁業船舶登記手續,但未按規定持有船舶國籍證書、船舶登記證書、船舶檢驗證書、船舶航行簽證簿的,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并可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1月22日修訂)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批評教育、回訪督促、行政告誡

20

侵犯淺海、灘涂水產增養殖使用權或者承包經營權的行政處罰

晉江市農業農村局

1.初次違法,且侵犯網箱養殖面積≤5平方米或其他養殖面積≤0.2畝;

2.主動停止或者經責令后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3.按要求賠償他人損失,且養殖者明確表示不予追究的

1.《福建省淺海灘涂水產增養殖管理條例》(2010年9月30日修訂)

第三十一條  侵犯淺海、灘涂水產增養殖使用權或者承包經營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水產養殖者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1月22日修訂)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批評教育、回訪督促、行政告誡

21

未按照捕撈許可證關于作業類型、場所、時限和漁具數量規定進行捕撈的行政處罰

晉江市農業農村局

1.初次違法;

2.船上無漁獲物;

3.主動停止捕撈行為并在限期內改正的。

1.《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2019年11月27日修正)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規定,未按照捕撈許可證關于作業類型、場所、時限和漁具數量規定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可以按照下列規定并處罰款:

(一)船長大于或者等于二十四米的海洋機動漁業船舶,處三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

(二)船長大于或者等于十二米且小于二十四米的海洋機動漁業船舶,處一萬元至三萬元的罰款;

(三)船長小于十二米的海洋機動漁業船舶,處二千元至一萬元的罰款;

(四)內陸水域漁業船舶,處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1月22日修訂)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批評教育、回訪督促、行政告誡

22

隨船攜帶禁用漁具或者不符合規格標準的漁具進行捕撈的行政處罰

晉江市農業農村局

1.初次違法;

2.船上無漁獲物;

3.主動上繳禁用漁具或者不符合規格標準漁具。

1.《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2019年11月27日修正)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使用禁用的漁具、不符合規格標準的漁具、破壞漁業資源的捕撈方法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以罰款:(五)在海洋隨船攜帶、使用禁用漁具或者不符合規格標準的漁具進行捕撈的,處三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1月22日修訂)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批評教育、回訪督促、行政告誡

23

未依法取得漁港經營許可,從事漁港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

晉江市農業農村局

1.初次違法,且違法所得低于2000元;

2.及時停止違法行為并在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1.《福建省漁港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2010年09月30日修正)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未依法取得漁港經營許可,從事漁港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罰款;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以五萬元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1月22日修訂)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批評教育、回訪督促、行政告誡

(二)下列違法行為符合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序號

行政處罰事項

實施機關

不予處罰適用條件

法律依據

備注

1

漁撈日志填寫不規范的行政處罰

晉江市農業農村局

1.漁撈日志有真實填寫,但填寫不規范;

2.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1.《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2022年1月7日修訂)

第五十三條 未按規定提交漁撈日志或者漁撈日志填寫不真實、不規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或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1月22日修訂)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批評教育、回訪督促、行政告誡

2

作業人員進行臨水作業不穿著救生衣的行政處罰

晉江市農業農村局

1.有配備救生衣但未穿著;

2.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后立即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1.《福建省漁港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2010年9月30日修正)

第四十二條第二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作業人員進行臨水作業不穿著救生衣的,責令改正,并可按照每人一百元對船舶經營者處以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1月22日修訂)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批評教育、回訪督促、行政告誡

(三)下列違法行為符合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

序號

行政處罰事項

實施機關

不予處罰適用條件

法律依據

備注

1

農戶銷售農藥、獸藥等化學物質殘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晉江市農業農村局

1.初次違法;

2.錄入或者接收確認了與進貨查驗相關的追溯信息,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或者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

3.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2022年9月2日修訂)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追回已經銷售的農產品,對違法生產經營的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監督銷毀,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農產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對農戶,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銷售農藥、獸藥等化學物質殘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

(二)銷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

(三)銷售其他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

2.《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辦法》(2024年2月7日修訂)

第三十一條  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按照本辦法規定錄入或者接收確認了與進貨查驗相關的追溯信息,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或者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標準的食品或者食用農產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1月22日修訂)

第三十三條第二款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批評教育、回訪督促、行政告誡

2

人為損壞漁港設施的的行政處罰

晉江市農業農村局

1.有證據足以證明系天氣等自然因素原因造成碰撞損壞;

2.沒有主觀過錯,且積極承擔賠償責任的。

1.《福建省漁港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2010年9月30日修正)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人為損壞漁港設施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屬于故意損壞的,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1月22日修訂)

第三十三條第二款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批評教育、回訪督促、行政告誡

3

漁業船舶未按照規定標寫船名船號/船籍港,沒有懸掛船名牌的行政處罰

晉江市農業農村局

1.漁船出港作業前有規范標寫正確的船名、船號、船籍港,有懸掛船名牌;

2.有證據足以證明系天氣等自然因素原因導致漁船船名、船號、船籍港編寫或懸掛不規范、遮擋或者褪色等情形;

3.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港航監督行政處罰規定》(2000年6月13日施行)

第二十條第一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對船舶所有者或經營者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標寫船名、船號、船籍港,沒有懸掛船名牌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1月22日修訂)

第三十三條第二款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批評教育、回訪督促、行政告誡

  二、從輕處罰事項清單

序號

行政處罰事項

實施機關

從輕處罰適用條件

法律依據

備注

1

銷售的農作物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的行政處罰

晉江市農業農村局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

2.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

第七十九條第一項  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銷售的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1月22日修訂)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批評教育、預警提示、行政指導

2

農業機械維修經營者維修質量不合格,引發農業機械事故的行政處罰

晉江市農業農村局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

2.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

1.《福建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2021年4月1日修正)

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三款規定,因維修質量不合格給使用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引發農業機械事故的,應當按照過錯程度承擔事故責任,并由農業機械管理部門視其情節輕重,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1月22日修訂)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批評教育、預警提示、行政指導

3

不依照規定實行產品購銷臺賬制度的行政處罰

晉江市農業農村局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

2.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

1.《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2017年3月1日修訂)

第四十四條第二項  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產品,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不依照本條例規定實行產品購銷臺賬制度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1月22日修訂)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批評教育、預警提示、行政指導

4

獸藥用藥記錄不完整真實的行政處罰

晉江市農業農村局

1.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2.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

1.《獸藥管理條例》(2020年3月27日修訂)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國家有關獸藥安全使用規定使用獸藥的、未建立用藥記錄或者記錄不完整真實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將人用藥品用于動物的,責令其立即改正,并對飼喂了違禁藥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動物及其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違法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1月22日修訂)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5

農藥經營者設立分支機構未依法變更農藥經營許可證,或者未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備案的行政處罰

晉江市農業農村局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

2.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

1.《農藥管理條例》(2022年3月29日修訂)

第五十七條第一項  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農藥,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一)設立分支機構未依法變更農藥經營許可證,或者未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備案;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1月22日修訂)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批評教育、預警提示、行政指導

6

漁業船舶經責令限期申報檢驗逾期仍不申報檢驗的行政處罰

晉江市農業農村局

1.涉案漁業船舶在未申報運營檢驗或者臨時檢驗期間未離港、未作業;

2.非主觀原因故意逾期不申報檢驗并提供證據材料;

3.主動改正或者被通報后及時改正。

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2003年8月1日施行)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漁業船舶應當申報營運檢驗或者臨時檢驗而不申報的,責令立即停止作業,限期申報檢驗;逾期仍不申報檢驗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暫扣漁業船舶檢驗證書。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1月22日修訂)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批評教育、預警提示、行政指導

7

漁業船舶改建后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行政處罰

晉江市農業農村局

1.涉案漁業船舶改建后未離港、未作業;

2.積極配合調查,并自立案之日起14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3.變更主機功率的除外。

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港航監督行政處罰規定》(2000年6月13日施行)

第十七條  漁業船舶改建后,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應禁止其離港,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對船舶所有者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變更主機功率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從重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1月22日修訂)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批評教育、預警提示、行政指導

  三、減輕處罰事項清單

序號

行政處罰事項

實施機關

減輕處罰適用條件

法律依據

備注

 

1

生產經營農作物假種子的,原許可、批準的部門作出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晉江市農業農村局

1.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2.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

3.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假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二萬元的,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二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因生產經營假種子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種子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種子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1月22日修訂)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批評教育、預警提示、行政指導

 

2

使用不符合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標準的配件維修農業機械,或者拼裝、改裝農業機械整機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晉江市農業農村局

1.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2.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

3.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

1.《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19年3月2日修訂)

第四十九條  農業機械維修經營者使用不符合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標準的配件維修農業機械,或者拼裝、改裝農業機械整機,或者承攬維修已經達到報廢條件的農業機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1月22日修訂)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批評教育、預警提示、行政指導

3

農藥經營者不執行農藥采購臺賬、銷售臺賬制度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晉江市農業農村局

1.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2.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

3.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

1.《農藥管理條例》(2022年3月29日修訂)

第五十八條  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并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一)不執行農藥采購臺賬、銷售臺賬制度;

(二)在衛生用農藥以外的農藥經營場所內經營食品、食用農產品、飼料等;

(三)未將衛生用農藥與其他商品分柜銷售;

(四)不履行農藥廢棄物回收義務。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1月22日修訂)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批評教育、預警提示、行政指導

4

農藥使用者不按照農藥的標簽標注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安全間隔期使用農藥的行政處罰

晉江市農業農村局

1.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2.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

3.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

1.《農藥管理條例》(2022年3月29日修訂)

第六十條第一款  農藥使用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農藥使用者為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單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農藥的標簽標注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安全間隔期使用農藥;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1月22日修訂)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批評教育、預警提示、行政指導

5

未經批準在非緊急情況下濫用遇險求救信號的行政處罰

晉江市農業農村局

1.未經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關批準,濫用煙火信號、信號槍、無線電設備、號笛及其他遇險求救信號,僅違反其中一項的;

2.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3.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港航監督行政處罰規定》(2000年6月13日施行)

第二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對船舶所有者或經營者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在非緊急情況下,未經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關批準,濫用煙火信號、信號槍、無線電設備、號笛及其他遇險求救信號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1月22日修訂)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批評教育、預警提示、行政指導

6

未按照規定時間提交《海事報告書》的行政處罰

晉江市農業農村局

1.初次違法,且非涉外海事事故;

2.逾期不超過三天,經教育后及時提交;

3.未對事故調查造成影響。

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港航監督行政處罰規定》(2000年6月13日施行)    

第三十三條  發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船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船長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時間向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關提交《海事報告書》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1月22日修訂)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批評教育、預警提示、行政指導

  四、免予行政強制事項清單

序號

行政強制事項

實施機關

免于行政強制適用條件

法律依據

備注

1

用于違法生產、經營、使用農藥的工具、設備、原材料和場所的行政強制

晉江市農業農村局

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

1.《農藥管理條例》(2022年3月29日修訂)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履行農藥監督管理職責,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五)查封、扣押違法生產、經營、使用的農藥,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使用農藥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

(六)查封違法生產、經營、使用農藥的場所。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2012年1月1日施行)

第十六條第二款  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3.《優化營商環境條例》(2020年1月1日施行)

第五十九條第一款  行政執法中應當推廣運用批評教育、勸導示范、行政指導等非強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實施行政強制。采用非強制性手段能夠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或者社會危害較小的,可以不實施行政強制;確需實施行政強制的,應當盡可能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批評教育、預警提示、行政指導

2

違法從事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的行政強制

晉江市農業農村局

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

第四十九條第一款  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是種子行政執法機關。種子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依法履行種子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五)查封違法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2012年1月1日施行)

第十六條第二款  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3.《優化營商環境條例》(2020年1月1日施行)

第五十九條第一款  行政執法中應當推廣運用批評教育、勸導示范、行政指導等非強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實施行政強制。采用非強制性手段能夠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或者社會危害較小的,可以不實施行政強制;確需實施行政強制的,應當盡可能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批評教育、預警提示、行政指導

3

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水產品的行政強制

晉江市農業農村局

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水產品≤50公斤,且尚未銷售,并及時對該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置或銷毀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2022年9月2日修訂)

第五十三條  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存在農產品質量安全隱患或者經檢測不符合農產品質量標準的農產品。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2012年1月1日施行)

第十六條第二款  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3.《優化營商環境條例》(2020年1月1日施行)

第五十九條第一款  行政執法中應當推廣運用批評教育、勸導示范、行政指導等非強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實施行政強制。采用非強制性手段能夠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或者社會危害較小的,可以不實施行政強制;確需實施行政強制的,應當盡可能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批評教育、預警提示、行政指導

4

造成或可能造成海上交通安全危害的、發生事故的漁港內船舶(設施)的行政強制

晉江市農業農村局

漁港內的船舶、設施發生事故,行政相對人自行積極處置,在檢查當日完成處置,完全消除造成或可能造成海上交通安全危害的因素,已自行消除妨害、排除風險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2019年3月2日修訂)

第十九條  漁港內的船舶、設施發生事故,對海上交通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關有權對其采取強制性處置措施。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訂)

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三款  漁業船員、漁業無線電、漁業航標的監督管理,漁業船舶的登記管理,漁港水域內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漁業船舶(含外國籍漁業船舶)之間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漁政主管部門負責。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2012年1月1日施行)

第十六條第二款  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4.《優化營商環境條例》(2020年1月1日施行)

第五十九條第一款  行政執法中應當推廣運用批評教育、勸導示范、行政指導等非強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實施行政強制。采用非強制性手段能夠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或者社會危害較小的,可以不實施行政強制;確需實施行政強制的,應當盡可能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批評教育、預警提示、行政指導

5

無法當場提供牌證標志的農業機械的行政強制

晉江市農業農村局

1.投入使用的農業機械需懸掛、隨機攜帶和放置相應牌證標志,只缺少其中一項的;

2.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3.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福建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2021年4月1日修正)

第二十九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由農業機械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對無法當場提供的,暫扣農業機械至提供相應牌證標志為止。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2012年1月1日施行)

第十六條第二款  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3.《優化營商環境條例》(2020年1月1日施行)

第五十九條第一款  行政執法中應當推廣運用批評教育、勸導示范、行政指導等非強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實施行政強制。采用非強制性手段能夠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或者社會危害較小的,可以不實施行政強制;確需實施行政強制的,應當盡可能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批評教育、預警提示、行政指導

  附件2

《晉江市農業農村領域包容審慎監管執法

四張清單(2024年版)》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福建省行政執法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為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推進包容審慎監管,激發市場活力,推行包容審慎監管執法四張清單制度。 

  一、主要內容

  《晉江市農業農村領域包容審慎監管執法四張清單(2024年版)》(以下簡稱《清單》)包括不予處罰事項清單、從輕處罰事項清單、減輕處罰事項清單和免予行政強制事項清單。《清單》根據法律法規立改廢釋和執法實踐予以適時評估,實行動態調整。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依法編制。要以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認真履行法定職責,聚焦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源頭、過程、結果等關鍵環節,依法編制清單,扎實推進行政執法方式創新。

  堅持合理公正。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遵循過罰相當原則,進一步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標準,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為應當客觀、適度、合乎理性。

  (二)堅持問題導向。對標營造國際化營商環境標準,針對行政執法當中存在的不作為、亂作為問題,在影響營商環境的重點領域,全面推行包容審慎監管制度。

  (三)堅持分類監管。根據各類市場主體規模、行業屬性、風險等級和企業信用,杜絕“一刀切"式執法,切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四)堅持公開實用。注重公開性和實用性,編制的清單內容要簡明清晰,具有可操作性,讓執法人員用得上,讓群眾看得懂。編制完成的清單應當面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的監督。

  三、編制范圍

  《清單》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六條之規定,不包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不予、從輕、減輕行政處罰和免于行政強制的。

  (一)符合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適用條件的認定參考標準,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初次違法是指行政相對人第一次實施行政違法行為。經詢問行政相對人,并查詢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全國公共信用大數據平臺,未發現行政相對人有行政違法行為的,可以認定為初次違法。

  2、危害后果輕微,可以結合下列因素綜合認定:

  (1)危害程度較輕;

  (2)危害范圍較小;

  (3)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減輕;

  (4)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

  (5)其他能夠反映危害后果輕微的因素。

  3、行政相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及時改正:

  (1)在行政執法部門發現違法行為線索之前,行政相對人在責令改正前主動改正且符合要求的;

  (2)在行政執法部門發現違法行為線索之后,行政相對人在責令改正前主動改正且符合要求的;

  (3)在行政執法部門立案后,行政相對人在責令改正前主動改正且符合要求的,可以認定為及時改正;

  (4)在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行政相對人在限期內改正且符合要求的,可以認定為及時改正。

  前款所列四種情形的及時性、主動性依次減弱,行政執法部門在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或者從輕、減輕處罰的決定時,應當綜合考慮改正情節。

  改正的方式包括停止并糾正違法行為、及時補辦相關手續等。

  責令改正的期限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技術規范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技術規范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違法行為的實際情形確定合理期限,一般為十個工作日。

  (二)符合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適用條件的認定參考標準,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違法行為輕微,可以結合下列因素綜合認定:

  (1)主觀過錯較小;

  (2)違法行為持續時間少于30天;

  (3)及時中止違法行為;

  (4)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金額少于100元,且違法貨值金額少于500元;

  (5)涉案面積較小;

  (6)僅違反輕微程序性規定;

  (7)其他能夠反映違法行為輕微的因素。

  2、沒有造成危害后果:違法行為未造成國家和他人任何財產損失、個人人身損害后果及生態環境損害的。

  (三)符合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適用條件的認定參考標準,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行政相對人的主觀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故意的過錯程度大予過失。

  行政相對人是否存在主觀過錯,可以結合下列因素綜合認定:

  (1)行政相對人對違法行為是否明知或者應知;

  (2)行政相對人是否有能力控制違法行為及其后果;

  (3)行政相對人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備案審批手續責任;

  (4)其他能夠反映行政相對人主觀狀態的因素。

  2、沒有主觀過錯的舉證責任由行政相對人承擔。

  (四)符合以下情形的違法行為的,從輕處罰適用條件的認定參考標準,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3、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

  (五)符合以下情形的違法行為的,減輕處罰適用條件的認定參考標準,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

  (六)符合以下情形的違法行為的,免予行政強制適用條件的認定參考標準,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對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

  2、及時糾正且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不予適用情形

  (一)行政相對人有《清單》所列事項違法行為,同時又存在從重處罰甚至加重處罰情形的,或者受到不予、從輕、減輕行政處罰和免于行政強制后兩年內又實施相同違法行為的,不適用《四張清單(2024年版)》。

  本說明所稱“兩年內”,以第一次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生效之日與又實施相應行為之日的時間間隔計算確定。

  (二)行政相對人有《清單》所列違法行為,不予、從輕、減輕行政處罰和免于行政強制后又實施違法行為的,但行政相對人有證據足以證明無主觀過錯的除外;

  (三)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有其他不符合不予、從輕、減輕行政處罰和免于行政強制行為的。

  五、適用程序

  (一)主動告知。各執法科室(單位)在執法過程中,要主動告知行政相對人違法事實、適用法律,以及《清單》適用的相關事項等。

  (二)適用清單。各執法科室(單位)在立案后發現符合適用《清單》所列事項的,應當依法依規履行審核程序,并相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但《清單》不得直接作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依據。

  (三)懲教并舉。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在適用《清單》同時,要同步實施責令改正、批評教育、勸導示范、預警提示、行政建議、行政指導、行政約談、行政告誡、行政回訪等配套監管措施,督促引導行政相對人在合理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并引以為戒、加強自律、誠信守法。

  六、工作要求

  (一)各執法科室(單位)對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作出不予、從輕、減輕行政處罰和免于行政強制的決定,應當以事實為依據,嚴格遵守法定程序,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合理、規范行使自由裁量權。

  (二)各執法科室(單位)要立足執法工作實際,在積極推進《清單》的同時,還要不斷完善“一案三書”的工作措施,細化執法程序、調查取證、法制審核、集體討論和執行等環節,推動包容審慎執法方式的落實。

  “一案三書”即對作出不予、從輕、減輕處罰決定和免于行政強制決定的執法案件,同步下發相應的執法決定書、行政建議書、信用承諾書。三種文書應當做到法律依據適用準確、事實清楚、內容完整、用語規范。

  1、執法決定書,是行政機關根據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危害后果等,作出的不予、從輕、減輕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免于行政強制決定的書面執法文書。

  2、行政建議書,是行政執法機關堅持包容審慎、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針對行政執法當中發現的問題,加強事前事中事后監管,要求相對人進行全面整改、依法合規經營、報送自查整改報告,作出的書面執法文書。

  3、信用承諾書,是行政相對人針對行政執法機關發現的問題,承諾依法合規經營、切實整改問題、不再發生類似問題的書面文書。

  (三)各執法科室(單位)要在執法實踐工作中,積極研究探討包容審慎執法新方式,對《清單》的執行中存在的問題,積極反饋,并提出修改建議,不斷推動農業農村領域包容審慎執法的落實。

  附件3

晉江市農業農村局

行政建議書

  晉農建議〔   〕第 號

  (行政相對人)姓名:        證件類型及號碼:               

  /(法人、個體工商戶、非法人組織)名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地址):                                         

  (行政相對人)于    年    月    日,(違法情形),違反了(法律依據名稱及條、款、項具體內容)的規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等因素。遵循包容審慎原則,本機關依法對(行政相對人)做出了(不予、從輕、減輕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免于行政強制決定)。為維護法律權威,杜絕上述違法情形的再次發生,現提出如下行政建議:

  一、                              (責令改正期限)。

  二、                              (制定整改措施)。

  三、                              (累犯處罰意見)。

  四、                               (其他建議)。

  逾期不改正的,本機關將視情節進行依法嚴肅處理。

  晉江市農業農村局    

  年  月  日  

  附件4

信用承諾書

  晉江市農業農村局:

  我(單位)姓名:        證件類型及號碼:               /(法人、個體工商戶、非法人組織)名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于    年    月    日,(違法情形),違反了(法律依據名稱及條、款、項具體內容)的規定,你單位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等因素。遵循包容審慎原則,依法對我(單位)做出了(不予、從輕、減輕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免于行政強制決定)。

  現我(單位)鄭重承諾:

  一、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求,及時修正違法行為、履行相關義務;

  二、積極配合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不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臺賬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如實答復檢查查詢書,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相關會計賬目、基礎票據、出入庫單、購銷合同、結算憑證及銷售明細賬等資料;

  三、在履行相關義務后,繼續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依法守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自覺接受政府、行業組織、社會公眾、新聞輿論的監督,積極履行社會責任;

  四、若違背上述承諾內容,我(單位)愿意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信用責任。

  五、本《信用承諾書》同意向社會公開。

  單位名稱:(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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